2009年6月11日星期四

中國人壽公交意外險推出九年無人購買

成都公交車事故再次引出人們對保險的關注。“到目前爲主,國內僅有中國人壽一家有‘公交車車上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個險種推出9年了,但是從來沒有人購買。”昨日,業內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表示。爲什麽“公交乘客意外傷害險”僅一家保險公司有?

個險成本高

泰康人壽資深産品專家顧海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種個險成本太高了,很多保險公司不會去做,目前國內保險公司針對此次事故的賠付多爲投保團體意外險。”
記者從幾家保險公司了解到,它們並沒有專門的“公交乘客意外傷害險”險種,主要還是成本較高的問題,但是各家保險公司普通的意外傷害險等有可以針對這樣的事故進行索賠。也有個別保險公司對記者表示,“可以代辦其他公司的類似産品。”
顧海建指出,國壽的這個險種主要保的是“行程”,只要乘客一登上公交車,保險即起效;當乘客下車時,保險隨即終結。根據記者查詢,“國壽公交車車上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主要包括因意外傷害導致死亡的、因意外傷害導致身體殘疾的、因爲意外事故導致下落不明等。

可開發公交保險新産品

顧海建對記者表示,“最好的方法就是政府補貼,指定保險公司承保,或者保險公司開發相關的以承保時間爲載體的公車保險新産品。”
顧海建稱,“新産品可以設計成保‘公車時間’,也就是保乘客這一年時間裏乘坐公車的‘公車意外險’,而不是像國壽那樣保‘行程’。這樣成本也可以控制,比如說一年交50元,參照每個地方都有規定的公交車意外賠償額度,如保50萬,這樣等于把公交公司承擔的風險轉到保險公司來。總之,需要政府相關部門予以關注,公交公司也必須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識,宣傳公交車險的重要性。”
業內人士指出,依據《合同法》中有關客運合同的規定,乘客一旦買票乘車,便與公交公司形成事實上的承運服務合同關系,作爲承運人的公交車要履行將乘客安全、准確運送到目的地的義務。一旦在運輸過程中造成乘客人身傷害,承運人要對此承擔責任。但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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